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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月26日上午召開農村再生條例公聽會,針對部份學者與社運人士對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提出質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無法解決最迫切的農業生產問題」、「只著重在硬體建設」、「違反憲法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逼迫農民放棄農地」以及「以農村再生之名行工程發包之實」,農委會表示,上述質疑與疑慮全都是誤解,政府有心透過農村再生活化農產業、美化農村景觀,進而創造農村生機與商機、吸引青年回流,而農業生產、產銷調節是農委會長期以來就在做的,推動農村再生絕對不等於罔顧農業生產;此外,農村再生著重在農村機能的活化、人力的培養,絕不只是硬體建設而已。另外對於「違憲」之說,農委會表示法案完全符合法制作業程序,農委會不會推出違憲的法案,而該法案也沒有違憲的問題。至於「逼迫農民放棄農地」以及「以農村再生之名行工程發包之實」等質疑,農委會認為這完全是莫須有的指控。

  針對外界質疑農村再生條例只著重硬體建設,農委會認為絕對是誤解,外界看到農村再生條例由水土保持局主政,就以為政策重心在水土保持等硬體建設,殊不知水土保持局多年來在農村社區營造的努力與成果,在農村早已累積許多成功經驗與案例,尤其在培訓農村人力、凝聚社區意識方面更是受到農村居民的肯定,農委會強調,在這個基礎上推動農村再生,對於農產業的發展與吸引青年人力回流農村,絕對會有正面的幫助。目前在14個試辦區推動的經驗,讓其在推動上更有信心,至於質疑與反對的意見,農委會表示會認真看待並詳加檢討納入政策修正參考,在宣傳方面,除了先前辦過的數百場農村座談會之外,未來還會加強與地方的面對面溝通,針對農民關心的問題詳加說明,農委會也歡迎關心農村再生的社團直接將意見提供給該會,並加強雙向溝通。

  農委會強調,我國農村發展面臨到許多瓶頸,推動農村再生已經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面對許多困難,農委會將加強溝通,但推動農村再生的立場不會改變。

  農委會表示,「健康、效率、永續經營」是農委會一貫秉持的施政主軸,並致力發展全民農業,無論在農、林、漁、牧之產業面、科技面、自然保育、試驗研究推廣等,都交出亮眼的成績單。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特別著重在農村生活環境的改善,並非刻意忽略其他面向的發展,而是就過去較欠缺的農村生活面再進行加強。農委會更指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通過後,配合各項原有的農業施政政策,促使農業展現欣欣向榮的生命力,農村將成為鮮活健康具魅力的優質生活環境。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乃是農委會對諸多農村發展困境所提出之創新法案,有許多突破性的作法,在原有土地管理架構下,以農業部門計畫方式,活化農村土地,且在條文中與現行土地管制法規互相銜接,因此,「農村再生條例」是進步的立法。農委會指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研議過程,經過非常慎密的討論與協商,更在行政院蔡勳雄政務委員召集下,由各相關部會針對草案內容一再斟酌檢討,經取得共識並於行政院院會通過才提出,係行政團隊之共識,未來也會由各部會分工共同推動。且其中因涉及許多土地法令之配合,因此內政部對於本條例之促成與推動,扮演極重要之角色。

  農委會強調,「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突破農村長期窒息性的發展瓶頸,照顧留在農村社區的弱勢農民,還給農村一個尊榮,進而引導外出的子弟回鄉團聚,期望打造讓都市人流連往返的富麗新農村。透過農村再生條例之實現,將來農村可望獲得以下之好處:農村社區內部活化再生,滿足生活機能需求,改善現有農村社區生活品質;保護優良農田,減少在農地上零星蓋農舍,確保農地資源及品質;農村專責機關之長期陪伴與基金專款專用之運用;農村文化與特色之長期調查與保存。配合在地所提出的發展願景,使農漁村發展成為深具特色之好所在。

  公聽會中亦有學者專家指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是農委會對農村發展所提出之創新法案,農村發展不一定是對農村的破壞,也可以發展得很生態,未來產業的發展,要有拓邊的思考,不應侷限於單純農產上面,農村旅遊、休閒、生態保育等都是富有價值的資源利用方式。因為目前農村地區主要面臨的問題包括:農村土地凌亂發展、景觀不協調等,因此必須鼓勵社區主動訂定社區公約,以社區力量自行管理農村社區內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行為,真正由農村社區居民做主,依據當地需求及意願,研提農村再生計畫,實際提出解決方法與發展願景及實施項目,才是符合目前農漁村居民期待且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農委會說,在公聽會上有學者專家憂心的說,現在不做農村再生,農村會更沒落,請給我們農村一個尊榮的機會,學者也說,農村再生條例可補充現有農村規劃上的不足,並與現有體制作接軌。

  農委會強調,「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係以解決並突破台灣農村發展所遭遇的種種問題與困境為出發點,行政院務實提出各項解決對策並研擬條例,期望能活化農村,恢復農村美麗的景象,建設富麗新農村。對於各界所提意見,農委會欣然接納並虛心檢討,作為提供立法院補強本條例條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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